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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eijing Jingshe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Co., Ltd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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噪聲治理聲學課堂
35 dB 以下的噪聲應使用 1 型聲級計,且測量范圍應滿足所測量噪聲的需要。校準所用儀器應符合 GB/T 15173 對 1 級或 2 級聲校準器的要求,。當需要進行噪聲的頻譜分析時,,儀器性能應符合 GB/T3241 中對濾波器的要求,。
5.1.2 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,,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,;每次測量前,、后必須在測量現(xiàn)場進行聲學校準,,其前、后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.5 dB,,否則測量結果無效,。
5.1.3 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
5.1.4 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“F”檔,采樣時間間隔不大于 1s,。
5.2 測量條件
5.2.1 氣象條件:測量應在無雨雪,、無雷電天氣,風速為 5m/s 以下時進行,。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件下測量時,,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,同時注明當時所采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,。
5.2.2 測量工況: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,,同時注明當時的工況。
5.3 測點位置
5.3.1 測點布設
根據(jù)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,、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(qū)域類別,,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布設多個測點,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,。
5.3.2 測點位置一般規(guī)定一般情況下,,測點選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外 1m、高度 1.2m 以上,、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于1m 的位置,。
5.3.3 測點位置其他規(guī)定
5.3.3.1 當邊界有圍墻且周圍有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時,測點應選在邊界外 1m,、高于圍墻 0.5m 以上的位置。
5.3.3.2 當邊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狀況時(如聲源位于高空,、邊界設有聲屏障等),,應按 5.3.2設置測點,,同時在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 1m 處另設測點。
5.3.3.3 室內噪聲測量時,,室內測量點位設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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